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掌握)

中国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在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与以往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模式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5个)

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商业银行,不能存入其他任何机构。

2.指定的商业银行须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账户,用以记录客户资金的明细变动及余额。指定的商业银行须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用以客户证券交易交收资金的划付。该账户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但其资金全部为客户所有。“管理账户”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的二级明细记录账户。

3.客户、证券公司和指定商业银行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全部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

5.指定商业银行须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其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